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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2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金凤、吴连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凤,吴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胡金凤。被执行人吴连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连喜名下登记有津D×××××中华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连喜名下津D×××××中华牌汽车。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6月9日起至2019年6月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蒋金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