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1民初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与孙朝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孙朝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31民初289号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广宗县府前街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31MA07L7WC97。负责人靳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卫守宇,河北领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朝贺,男,197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宗县。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诉被告孙朝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于2017年6月7日以被告已将房屋及钥匙移交给原告,其权利已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朝贺的起诉。本院认为,在判决之前原告撤诉是其权利,经查原告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广宗县供电分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贺永威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人民陪审员 夏红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立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