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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887号申请执行人贾某某,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李某,女,1973年6月2日出生。关于贾某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豫0526民初4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贾云香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但被执行人李某至今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豫E007**号商务别克车一辆,扣押至滑县人民法院。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魏志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