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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4执恢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谭小林与李锦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024执恢101号谭小林、李锦辉:关于申请执行人谭小林与被执行人李锦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李锦辉赔偿谭小林经济损失100354.05元,并承担诉讼费1500元,被告胡平孝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2011)深福法执字第2520号委托执行函委托我院执行。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胡平孝代为履行了35000元,余款66854.05元,因被执行人李锦辉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终结了(2015)嘉执补字第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6月5日,申请执行人谭小林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锦辉与被执行人谭小林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李锦辉再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谭小林赔偿款47000元,申请执行人谭小林则放弃其余款项的追偿。现被执行人李锦辉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因被执行人李锦辉全部履行了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6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