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9543苏州尚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尚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柏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9543号原告:苏州尚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6186195-5,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中银惠龙大厦1幢2403室。法定代表人:孙大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娜娜,系公司员工。被告:柏青,男,1981年1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东台市。原告苏州尚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道公司)诉被告柏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被告柏青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告公告送达了开庭传票、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于2017年5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志、潘娜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借款270000元,利息从2016.2.6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到实际还款之日,暂算至2016.11.5为48600元,共计3186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27日,苏州轩翊美格公关策划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活动服务合同》,约定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委托苏州轩翊美格公关策划有限公司策划执行2015年举办的安愉人生中老年才艺大赛,合同总价款为21万元。但该活动全部由原告出资和具体执行,该活动最终结算价为27万元,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已支付给了苏州轩翊美格公关策划公司,该款项最终应支付给原告。2016年5月17日,原、被告协商一致,被告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27万元支付给原告,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息,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签订了还款协议,但被告未按期履行。被告柏青未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7日,被告柏青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本柏青欠尚道公司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270000.00元)于2016年5月20日前全部还清,本人愿从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支付利息,本人位于嘉元路××花园××室的本人房产作为抵押担保。”2016年5月17日,原告尚道公司(甲方)与被告柏青(乙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乙方因举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安愉人生才艺大赛先后欠甲方贰拾柒万元(270000元)。部分款项为甲方股东王俐俐以甲方的名义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转账给乙方或转账给乙方指定的第三方账户,另一部分为甲方支付给乙方或经乙方指定的第三方。乙方承诺上述欠款于2016年5月20日之前还清,并自2016年2月6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支付甲方利息。上述欠条及还款协议均在江苏卓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签订。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见证书附还款协议、欠条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予以证实。原告为证明其诉请主张,还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2015年9月27日的活动服务合同一份附报价单。活动服务合同约定,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苏州分行、甲方)与苏州轩翊美格公关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翊公司、乙方)达成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2015年兴业银行苏州分行安愉人生中老年才艺大赛的活动的执行方。活动总金额为21万元,首期预付款为147000元,于活动方案确认后支付,余款63000元在活动执行完毕后并收到乙方开具的有效商业发票后30天内支付。证据2,场地使用协议书、会议中心大会堂预订合同、购物公园场地使用合同、报告单、核算单、银行电子回单打印件、活动现场照片打印件,证明证据1所载明的活动均是由原告公司策划、出资并安排的。证据3、轩翊公司的工商查档信息,该工商信息显示被告柏青系轩翊公司的股东。就本案纠纷起因,原告表示,兴业银行的活动是原告负责去谈下来的,因为柏青与原告之间有合作,该项目由柏青负责,由被告代表原告去和兴业银行谈具体的合同细节并签订合同的。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正常流程拨款作项目,项目结束后,原告让被告和兴业银行结算活动费用。被告一直拖延,最后被告才表示兴业银行的活动是被告控股的轩翊公司与兴业银行签订合同的,活动款也打入了被告账户,被告用掉了。原告才知晓此事。因活动最终结价为27万元,与被告协商,被告出具欠条、还款协议确认欠款27万元。欠条出具后,被告未归还过任何款项。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还款协议确认结欠原告27万元,原告就欠条、还款协议的形成经过予以陈述,被告未到庭就原告主张提出抗辩并提供相反证据,本院结合上述证据、庭审查明,依法认定原告与被告柏青的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依法认定被告柏青按照欠条及还款协议约定,归还原告本金27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柏青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尚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欠款本金27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27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按照年息24%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80元,保全费2113元,公告费690元,合计8883元,由被告柏青负担,此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柏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谢淑敏人民陪审员 徐秀英人民陪审员 李明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孙司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6页共6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