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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武弋、成都摩兰道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武弋,成都摩兰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8执7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双林路346号。负责人:张冀,行长。被执行人武弋。被执行人成都摩兰道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弋。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猛追湾支行与被执行人武弋、成都摩兰道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59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找到申请执行人在诉讼阶段保全了被执行人武弋名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紫荆西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权XXXXXXX)房屋。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财产,并说明需要处置时会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跃发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植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