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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胜枝与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枝,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254号原告:王胜枝,女,1969年0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孝将,庐江县矾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矾山镇东明村,组织机构代码66624053-7。负责人:茆春华,该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原告王胜枝与被告庐江县关庙含铁凝灰岩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原告王胜枝于2017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胜枝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胜枝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胜枝负担。审判员  杨纯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志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