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邕武路24-9号新植队51号。法定代表人:候小枫,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文华,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住南宁市,广西普瑞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文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兴民初42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周文华所有的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资金,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 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