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1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捷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捷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1069号被告人李捷,曾用名罗立峰,男,1981年7月3日出生,汉族,广西陆川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陆川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0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捷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燕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捷多次在东莞市厚街镇盗窃电动自行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7年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李捷窜至厚街镇中百惠超市门前,撬开被害人谷某的1辆电动车车锁,并盗走该电动车(约价值500元)。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电动车。二、2017年1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李捷窜至XX镇XX北路XX网吧门口,撬开被害人官某的1辆电动车车锁,并盗走该电动车(约价值1600元)。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电动车。三、2017年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李捷窜到厚街镇中百惠超市门口,撬开被害人王某的1辆电动车车锁,盗走该电动车(约价值1200元)。破案后,无法缴回被盗电动车。2017年1月30日18时许,民警在本市厚街镇大明塘公园路段抓获被告人李捷。以上事实,被告人李捷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确认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捷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捷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李捷判处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合理有据,符合本案实际,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1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李捷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给被害人谷某500元、官某1600元、王某1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年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意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