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赵正林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赵正林,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1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横山头村彩屏大道,组织机构代码:84829306-6。法定代表人郭海涌。被执行人赵正林,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住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弄**号鑫泰公寓*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被执行人王平,女,1977年6月4日出生,住温岭市新河镇东巷*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7********。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与赵正林、王平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执行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482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撤销被执行人赵正林将其所有的坐落于温岭市太平街道体育场路582型号33号鑫泰公寓1幢3单元405室的房产(现所有权证号:温房权证城区字第××号)份额转让给被执行人王平的行为,被执行人赵正林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人民币28000元,并交纳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669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以(2015)台温执民字第2965号之三执行裁定书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赵正林的工资收入,本案分配得案件受理费183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7元及执行款1138.5元。现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合作银行城东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同时申请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482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