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财保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90陈志伟与山西佑施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志伟,山西佑施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90号申请人:陈志伟,男,197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被申请人:山西佑施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西苑南路25号西华苑1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GU1LX17。法定代表人:施友玲,董事长。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98-2财富大厦东20层。负责人:郭强,经理。申请人陈志伟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佑施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40万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志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西佑施兴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陈志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