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民辖终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令平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孔令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辖终7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嘉华路9号。法定代表人:马志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孔令平,男,1977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上诉人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孔令平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2民初4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京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程序违法,请求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协议》证明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石家庄市××区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禄永鹏审判员  陈 博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