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602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蔡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蔡国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568号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2731947484C,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滨江公园二期民俗风情园6号。法定代表人:刘志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永映、金伟,公司副总经理。被告:蔡国平,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蔡国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以被告蔡国平已将物业服务费全部交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创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庚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圳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