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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83民初1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于华与马宏志、张坤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海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华,马宏志,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1283民初1269号原告于华,女,1960年11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60********,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海伦镇明星胡同***号。被告马宏志,女,1978年2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8********,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移动公司家属楼3单元401室。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会民,黑龙江双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坤,男,1976年6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76********,汉族,籍贯黑龙江省海伦市,住海伦市移动公司家属楼3单元401室。原告于华与被告马宏志、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二被告给付借款261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二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于2016年6月-2017年1月在原告处借款共计261000.00元用于做生意。借款到期后,二被告至今未还款。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张坤、马宏志于2017年12月31日前给付原告于华借款261000.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215.00元,减半收取计2607.50元,由二被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立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赵雪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