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337执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格绒曲扎与欧孝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稻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稻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格绒曲扎,欧孝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稻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337执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格绒曲扎,男,藏族,出生于1966年07月08日,四川省稻城县人,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色拉乡波瓦村,身份证号:51333719660708081X。被执行人欧孝林,男,汉族,出生于1968年09月28日,四川省稻城县人。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稻城县金珠镇东街,身份证号:513337196809280019。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337民初0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9日依法立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3337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本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桑陈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支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