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胡跃、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胡跃,王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1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猎德大道68号广州民生大厦。负责人:黄红日,职务:行长。被执行人:胡跃,男,汉族,1977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王凤,女,汉族,1978年3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胡跃、王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6458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且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查封。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志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