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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徐文友与周应泽、周素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文友,周应泽,周素蓉,周友波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834号原告:徐文友,男,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清翠,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应泽,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周素蓉,女,195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第三人:周友波,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徐文友与被告周应泽、周素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据原告徐文友的申请依法追加周友波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徐文友于2017年5月9日申请变更了诉讼请求,并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办理了不动产证变更登记手续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文友自愿撤回对被告周应泽、周素蓉、第三人周友波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文友撤诉。案件受理费1076元,减半收取计538元,由原告徐文友承担。审 判 员 曾祥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法官助理 熊 寒书 记 员 徐艺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