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治军与被执行人旬阳县紫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治军,姜成市,旬阳县紫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33号申请执行人郑治军,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区小河北社区民政局家属楼二单元301室。被执行人姜成市,男,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城区滨江南路5号。公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6602181150。被执行人旬阳县紫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旬阳县城关镇康华园小区12楼12层。法定代表人姜成市,旬阳县紫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郑治军与被执行人旬阳县紫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陕0928民初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旬阳县紫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治军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经查被执行人姜成市下落不明,该被执行人既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旬阳县紫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停业,姜成市下落不明;该被执行人既无存款又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够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申请执行人要求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经与申请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3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家军审判员 白建刚审判员 马志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