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财保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献县昌源建筑器材经销处、江苏运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献县昌源建筑器材经销处,江苏运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财保132号申请人:献县昌源建筑器材经销处,住所地:河北省献县。经营者:张文昌,男,汉族,1970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献县。被申请人:江苏运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梅苑新村4号商办楼幢402室。法定代表人:刘金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保全金额68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6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贺聪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李翠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