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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9执1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陆建、汤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陆建,汤晓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9执122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虹口区。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琪,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谈颖珺,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陆建,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常熟市。被执行人:汤晓红,女,1975年2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无锡市。本院在执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陆建、汤晓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陆建、汤晓红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院于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5)虹民五(商)初字第261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归还借款本金93,768.83元,支付截至2015年1月20日止的利息3,867.83元、逾期利息1,485.41元,支付以贷款本金93,768.8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个人担保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同期利率加收50%计算的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278.05元,公告费300元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予报告。本院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同时,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本院也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浩审判员 陈 翔审判员 石录贇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徐 悦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