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崔太平与刘顶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太平,刘顶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2401号之一原告:崔太平,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宾,湖北卓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顶德,男,196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新甫,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太平诉被告刘顶德、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太平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太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太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0.00元,由原告崔太平负担。审判员 :杨启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 皮 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