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81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春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霸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张春光,张娟,苏亚娟,张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霸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81执7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住所地霸州市金康道。法定代表人马增跃,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春光,男,198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张娟,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被执行人苏亚娟,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霸州市被执行人张宾,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霸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1081民初2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20日向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春光、张娟、苏亚娟、张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苏亚娟、张宾、张春光、张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霸州市兴华路支行62×××21账户的存款122958.8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完毕义务,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华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胡贺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