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257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信一显、吕传峰等与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信一显,吕传峰,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574-3号原告:信一显,男,197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原告:吕传峰,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梁山县。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清荷南路(澳州大酒店二楼)。法定代表人:王建洪,经理。被告:郑磊,���,197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7月1日作出(2015)梁民初字第2574-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查封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曹县长江西路南侧与庐山路东侧交汇处环岛花园三期楼房25套(价值600万元)。现因双方达成和解意见,原告信一显、吕传峰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曹县长江西路南侧与庐山路东侧交汇处环岛花园三期楼房6套(4-1-1303、5-2-2036、5-2-1701、6-1-201、4-1-1602、5-1-1702,价值240万元)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信一显、吕传峰申请解除对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曹县长江西路南侧与庐山路东侧交汇处环岛花园三期楼房6套(4-1-1303、5-2-2036、5-2-1701、6-1-201、4-1-1602、5-1-1702,价值240万元)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曹县嘉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曹县长江西路南侧与庐山路东侧交汇处环岛花园三期楼房6套(4-1-1303、5-2-2036、5-2-1701、6-1-201、4-1-1602、5-1-1702,价值240万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民事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丰思国审判员  宋文喜审判员  冯冬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曹务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