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625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志军等两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裁定书
法院
东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志军,钱袁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5执60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燕静,广东竞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志军,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被执行人钱袁欢,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志军、钱袁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625民初第10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被执行人黄志军、钱袁欢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20000元及利息22250.02元、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于2017年3月3日进行评估,2017年6月7日依法在河源市东源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的房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1625执60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志放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邓 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志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