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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执11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杨孝珍申请执行毛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孝珍,毛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1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孝珍,女,汉族,1960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被执行人:毛玉芳,女,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杨孝珍与被执行人毛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毛玉芳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申请人杨孝珍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等义务,申请人杨孝珍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毛玉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但毛玉芳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2017年3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毛玉芳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的执行措施,同时经“点对点”和“总对总”查找,发现被执行人毛玉芳名下银行无存款或开户信息、无车辆、无证券股票、无船舶等财产信息。毛玉芳名下位于大足区房屋一套(有抵押且已在本院另案中保全查封);毛玉芳、唐某共同所有位于九龙坡区房屋一套(在招商银行抵押贷款34.8万元,本案已查封,该房如司法处置后,本案可受偿利益很小,需待一定时日后才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另查明,现被执行人毛玉芳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无法与其取得联系。未发现尚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2017年6月15日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杨孝珍后,其自愿书面申请对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孝珍提出书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行为,是其对权利自由行使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孝珍与被执行人毛玉芳民间借贷纠纷(2017)渝0111执1117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海审 判 员  胡祥政代理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何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