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刑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儒连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儒连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722刑初317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儒连,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于江苏省东海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东海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3月20日被取保候审,5月16日被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马林,江苏蒋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7]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儒连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臧梅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儒连及其辩护人马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儒连于2016年11月17日13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苏G×××××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东海县张湾乡卸房村南北水泥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卸房村南,遇陈某驾驶苏G×××××号牌中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陈儒连身体与货车上装卸的货物发生碰撞,至陈儒连摔倒受伤。经检测,陈儒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100ml。经认定,陈儒连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陈儒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儒连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供述和辩解,证人陈某、张某的证言,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发破案、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儒连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儒连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儒连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可以免予刑事处罚,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儒连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秦臻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姜童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三、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