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郭小伟成交确认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小伟,冯雪锋,苗小娟,王鹏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3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小伟,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58-17号城建局。委托代理人卢君强,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北环路64号82户。被执行人冯雪锋,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古槐街道办事处解放街158-17号。被执行人苗小娟,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东皇街道办事处大王寨村委小冯庄。被执行人王鹏威,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舆县杨埠镇金庄村委王营庄。本院在执行郭小伟与冯雪锋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5日10时至2017年5月26日10时在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冯雪锋所有的位于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南侧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为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3009**号),2017年5月26日郭小伟的委托代理人卢君强以322101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冯雪锋所有的位于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南侧的一套房屋(房产证号为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13009**号)归买受人郭小伟(身份证号为412827197410080132)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郭小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郭小伟可持本裁定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国勇审判员 李 峰审判员 彭 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XX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