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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姜随生与运城市万德福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随生,运城市万德福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340号申请执行人姜随生,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运城市万德福热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任佐敏,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姜随生与运城市万德福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随生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玉学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冯海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一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