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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3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李三伟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李三伟,张晓兰,徐磊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372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海河工业区聚兴道9号7185。法定代表人:戴升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玉华,天津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三伟,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晓兰,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原审被告:徐磊,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上诉人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三伟、张晓兰,原审被告徐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2民初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经对一审判决再次研究,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市恒泰财富投资���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哈 欣审 判 员 王 新代理审判员 李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新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