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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刑更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广生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刑更154号罪犯李广生,男,汉族,1977年2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沈丘县。2004年3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2年7月19日减刑释放。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二○一四年五月六日,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巨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广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前罪未执行的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十日、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服判不上诉。��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于2017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菏泽监狱,以罪犯李广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李广生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广生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度监狱级��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广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并结合其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及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广生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十日不变(刑期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亚涛代理审判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牛银姣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