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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杨兴与伍先科、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兴,伍先科,孙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112号申请执行人:杨兴,男,生于1978年4月25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伍先科,男,生于1974年1月13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县.被执行人:孙海英,女,生于1979年6月14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兴与被执行人伍先科、孙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伍先科、孙海英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1722执1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杨兴发现被执行人伍先科、孙海英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 宣审判员 张义海审判员 吴 志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杜鹏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