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0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与位慧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位慧军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0890号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地址金水路299号浦发国际金融中心8楼801室。委托代理人王雪、蒋玫峰,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位慧军,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址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位慧军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剩余退还原告。审判员 田晓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