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7财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与徐某某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427财保403号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被申请人徐某某,男,汉族,1980年11月12日出生,住址山东省夏津县。申请人夏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夏卫计征决字(2017)200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并于2017年4月20日依法送达给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0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32868元,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相应的义务。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楼房、汽车等财产予以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32868元。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收到夏卫计征决字(2017)20001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后,未按申请人的要求履行相应的义务。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可能逃避执行,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款项32868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艳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朱瑞华附相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者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审理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案件,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书面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