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刑终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文才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文才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刑终150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文才(曾用名王金龙),男,1988年2月6日生,汉族,溧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溧阳市。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曾因犯赌博罪,于2010年10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1年5月17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分别于2016年7月、2016年11月、2017年1月被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十五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文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3月27日作出(2017)苏04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文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王文才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文才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文才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上诉人王文才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上诉人王文才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文才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文才撤回上诉。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0481刑初15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宏审 判 员 张 斌代理审判员 郭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小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