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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刑更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2017)粤52刑更字第145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志威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刑更字第145号罪犯杨志威,男,1965年1月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中专毕业,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惠中法刑二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志威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6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5月1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杨志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志威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7年1月18日,共获嘉奖29次;2015年2月、8月、2016年7月、2017年1月获得监狱表扬;2016年4月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3月因(2015)年度在监狱小报发表作品10篇获得监狱记功。本次自觉履行缴纳财产人民币五千元。该犯属于职务犯罪,同时消费水平高,账户余额较高。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志威未积极履行退赃、未履行大部分财产刑,同时消费水平高,账户余额较高,应从严把握,悔改表现一般,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志威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益文审判员  林国伟审判员  吴洁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妙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