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3民初8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龚劲松与穆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劲松,穆昌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800号原告:龚劲松,男,198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普安县,被告:穆昌坤,男,1982年4月2日出生,汉族,兴义市思源学校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劲松与被告穆昌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劲松自愿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劲松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收25元,由原告龚劲松负担。审判员 匡奇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谢莉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