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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1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与陈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陈某林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28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住所地莲花县琴亭镇永安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149259027XQ。负责人:陈保华,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浩庆,男,系原告职工。被告:陈某林,男,汉族,住莲花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与陈某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花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李胜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周晓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