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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民初字第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姜华、何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姜华,何立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民初字第2461号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知强。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永南。被告:姜华。被告:何立芬。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姜华、何立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乡县玉潭镇御景名城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彭旻璐二0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钟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