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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民初2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敦准与吴兆龙、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敦准,吴兆龙,高晓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初2601号原告:王敦准,男,195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吴兆龙,男,196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告:高晓琴,女,197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原告王敦准与被告吴兆龙、高晓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吴兆龙、高晓琴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对被告吴兆龙、高晓琴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朱余春审 判 员  邵延巧代理审判员  吴君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晓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