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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云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云霞,刘忠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17号申请执行人刘云霞,女,汉族,1961年4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刘忠伦,男,196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刘云霞与刘忠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2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忠伦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