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邹同鑫与陈婉玲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同鑫,陈婉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特5号申请人邹同鑫,男。监护人奉秀云,女。被申请人陈婉玲,女。申请人邹同鑫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婉玲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邹同鑫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同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