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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邹同鑫与陈婉玲宣告公民失踪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同鑫,陈婉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22民特5号申请人邹同鑫,男。监护人奉秀云,女。被申请人陈婉玲,女。申请人邹同鑫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陈婉玲公民失踪一案,申请人邹同鑫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同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 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