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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2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范嘉,徐菊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29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环城南路9号,组织机构代码:74982179-1。法定代表人何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於建华、吴永伟,员工。被执行人范嘉,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徐菊莲,女,1968年5月26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范嘉、徐菊莲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作出的(2016)浙1123民初1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范嘉、徐菊莲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借款12.620623万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范嘉、徐菊莲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故申请执行人浙江凯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2017)浙1123执2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法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杨 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