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郝润琴与铜川神宇科技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润琴,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2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郝润琴,女,汉族。被执行人: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做出的(2017)陕0102民初123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铜川市神宇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郝润琴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郝润琴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02执1642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虹审 判 员 肖宏远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党 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