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5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清娟、尚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清娟,尚丽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1563号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陆原,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帅,男,1985年3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辽中区。被告刘清娟,女,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被告尚丽君,女,汉族,农民,现住沈阳市辽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清娟、尚丽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69.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许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