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5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胡晓军、俞荣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军,俞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5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晓军,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俞荣林,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俞荣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俞荣林收入375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陈雨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