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9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慧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慧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9693号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487号侨基花园第四座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55570511B。法定代表人:谭兆钊,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兆钢,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方慧贞,女,1949年1月8日出生,香港居民,物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东环路487号侨基花园第一座第6层D室,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慧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市兆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伟洪代理审判员 王薇薇人民陪审员 吴健周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佩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