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付自成买卖合同纠纷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付自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38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汇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付自成,男,1983年7月27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付自成银行存款2.5万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贺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田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