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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民终1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赵婷与吐尔逊古丽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终1413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对上诉人赵婷与被上诉人吐尔逊古丽、夏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新01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新01民终1413号民事判决书标题书写有误,即标题“民事判决书”误写为民事判定书,现纠正为“民事判决书”。审判长 再比布拉 ·加玛力审判员 如斯坦木·马合木提审判员 祖鲁非娅 ·吐尔逊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古丽给娜 ·吾买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