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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穆伟、叶庆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穆伟,叶庆明,梁春花,朱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397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负责人:徐要军。委托代理人:周海红、崔宏。被告:穆伟,男,198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叶庆明,男,1975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梁春花,女,1976年5月17日生,汉族,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朱兵,男,196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与被告穆伟、叶庆明、梁春花、朱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4元,减半收取34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