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1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9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与王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王双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1108号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法定代表人:李显华,职务:经理。被告:王双全,男,3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诉被告王双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的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库伦旗水泉乡国龙家电城负担。审判员 萨如拉二〇一七年六月九日书记员 梅 英 来源:百度“”